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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藏小三下體照 告不成通姦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

36歲潘姓男子結識21歲小三潘女,元配發現丈夫手機,有男女下體特寫照,提告丈夫與潘女通姦,2人否認是照片中的男女主角;北檢認為,照片僅呈現男女下體特寫,無法證明2人性器接合,將2人不起訴。

無法證明性器接合 不起訴
潘的妻子因潘男家暴,今年初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但潘男不願搬家,妻子只好帶女兒外頭租屋;今年3月11日、8月3日妻子返家拿東西,撞見老公把小三帶回家嘿咻,8月10日2人還到Motel做愛,妻子檢查老公手機,找到13張男女裸露下體照,告2人通姦。

潘男庭訊時說,他不是照片中的男主角,自己在家開設動畫攝影工作室,做影片後製,潘女是做美術編輯,因此常到家裡討論工作內容,2人無曖昧;潘女也說不是照片中的女主角,當天感到不舒服,潘男才會陪她到Motel休息。

檢方認為,縱使2人是性愛照片男女主角,但照片為男女下體特寫,無性器接合,做出不起訴處分。此外,元配對潘女提出無故侵入住宅罪,檢方指出,潘男雖違反家暴保護令未遷出住處,未搬離前仍為居住權人,有權同意他人入內,也將潘女不起訴。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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