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卅基隆報導】 2008.05.03
一名醫師因有婚外情,與妻子協議離婚,但事後反悔,指當初兩次結婚,都僅為登記,不符合結婚要件,主張250萬元離婚協議約定也不成立,但法官審理認為雙方既同意簽訂離婚協議,先前糾紛就已一刀兩斷,駁回男方的請求。
何姓醫師與妻子在學生時代就已結識,兩人相戀7年後在87年5月結婚,6月辦妥結婚登記,婚後因要購屋,為符合政府購屋貸款優惠條件、減少房貸利息,87年12月2日辦理假離婚,取得貸款後,88年3月再辦理結婚登記,同時將結婚日期申報為87年12月14日。
88年5月,因接獲通知先前申請的另一優惠貸款也獲通過,為符合資格,兩人同年6月再辦一次假離婚,待取得貸款後,再於88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並將結婚日期申報為88年6月30日,兩人大費周章,離婚了兩次,但何姓醫師後來發生婚外情,愛上醫院女護士。
何姓醫師為與外遇對象結婚,95年8月在律師事務所與前妻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提供4張本票擔保,約定給付前妻250萬元,再與前妻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不過,事隔一年,何姓醫師反悔不願給付,指當初「誤認」雙方仍有婚姻關係,才會簽訂離婚協議,還指妻子94年未經他同意從帳戶內領取160萬元,要求返還。
法官審理發現,兩人為購屋優惠貸款辦理假離婚和假結婚,還找近親簽名作證,應為事實,因此自87年5月結婚起到95年8月協議離婚間,毫無疑問,婚姻關係仍存在,至於他妻子領取160萬元是否用做支付家庭費用等使用,因離婚協議書中已約定雙方互相拋棄向對方請求其餘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其他一些損害賠償請求權,何姓醫師不得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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