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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認定通姦 仍待觀察
自由時報 2008/07/09 記者林良哲/新聞分析
目前國內法律實務見解中,通姦行為係採性器官接合說,意即需有性器官的交合才算是發生性關係,但台中檢方突破實務見解,以叫床聲及證人證詞為依據,將男女雙方予以起訴,而此見解能否獲得法官認同?還有待觀察。
性行為的定義計有性器接觸說、性器接合說及性慾滿足說3種見解,目前國內法律實務採取性器官接合說,換言之,接吻、愛撫、甚至於口交,在法律上都無法構成通姦。
在採取性器官接合說下,實際捉到通姦行為相當不容易,實務上,只要發現有精液的保險套、用過的衛生紙等,都可以算是罪證確鑿。
台中地檢署偵辦該起通姦案,不但沒有找到保險套、用過的衛生紙等物證,也沒有拍攝到2人裸體躺臥床上的畫面,檢方憑藉叫床聲及證人證詞,認為可依據這些間接證據的推理作用而為合理之解釋,達到一般人均可確信的程度,因此認定2人確有通姦行為。
檢方該項起訴突破目前法律實務見解,但此一認定仍需面臨法院的審理,法官能否接受此一認定?或仍然採取性器官接合說?還有待觀察。
雖然本案仍待法院審理,但無論如何,此一見解確實較符合一般社會的觀念,讓婚姻關係中遭背叛的受害人得以藉由法律進行訴訟,不啻是增加其未來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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