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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官員爆外遇抓姦 判賠25萬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7.29
教育部吳姓官員被控與服務於中研院的女子發生不倫戀,吳妻報警抓姦,發現兩人衣衫不整半夜共處一室,刑事部分,檢察官認為無證據證明二人通姦,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民事部分,因為吳孩子的家教,出庭作證指在捷運站前,目睹吳與女子手牽手過馬路,吳身上還揹著女用背包,關係親暱,法官因此判決吳與該名女子應連帶給付25萬元,作為精神賠償。
這起因妨害家庭衍生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官司,是緣於在教育部擔任公職的吳姓官員,被妻子控訴與在中研院的林姓女子發生不倫戀,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檢察官以證據不足,給吳不起訴處分。
後吳妻向法院起訴時主張,先生從91年初,與林女認識後,就以加班為由經常不回家睡覺,而且還提出分居要求,她誤以為吳患有憂鬱症而同意分居,未料,經由小孩家教的警告,才開始懷疑原來老公疑有外遇。
吳妻曾經報警抓姦,目睹兩人衣衫不整共處一室,因此以吳漠視夫妻互負的忠誠義務,請求15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法院審理期間,吳、林均否認通姦,更否認曾經同居,吳辯稱,妻子與警方前來抓姦時,林女衣著整齊,雖躺在床上,但並未蓋用同一條棉被。
法院後根據吳妻證人傳喚的聲請,請來小孩的家教陳姓女老師出庭作證,陳女證稱,曾經在永春捷運站附近,親眼目睹吳與林手牽手過馬路,而且吳的肩上還揹著女用背包,法院綜合其他情況證據,認為吳已經逾越已婚者與一般友人的往來程度,判決吳、林兩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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