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28/today-so8.htm 夫與男人通姦 不起訴 自由時報 2008/08/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丈夫與男人通姦,妻子控告對方妨害家庭,但檢方卻不起訴,理由是該案中的2位主角都是男性,在刑法中並不構成通姦罪,妻子對於這樣的結果感到錯愕。廖姓婦人日前遞狀控訴,指其陳姓丈夫分別在今年的2月及3月間,與施姓男子在屏東市某家飯店發生姦淫行為,她無法忍受丈夫出軌,憤而控告施姓男子妨害家庭,屏東地檢署昨天審理終結,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所持理由為,刑法239條通姦罪之立法本質在於保障男女婚姻圓滿不可侵犯性,即婚姻存在於異性之間其丈夫與施某為同性戀關係,故2人縱有性行為之關係,亦與刑法中的通姦構成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