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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通姦雖除罪 台灣仍可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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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通姦雖除罪 台灣仍可追訴

中國時報 2008/10/11【蕭博文/台北報導】

 楊姓台商的妻子與人在大陸通姦,為何要千里迢迢將沾有第三者精液的衛生紙帶回台灣提告?法界人士分析,因為大陸地區通姦除罪化,楊某告不成妻子;但我國仍視大陸為「領土」,因此國人在大陸犯罪,台灣法律一樣可以追訴。

 據了解,因為大陸不罰通姦,當初楊姓台商是在徵信業者的「指點」下,以懷疑妻子到賓館「賣淫」為由報案,才說動當地公安出門執法。

 但法界人士提醒說,大陸法律雖然普遍主張通姦無罪,卻並非人人的配偶都可隨意「沾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五九條規定「明知為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想要與對岸人士發展婚外情,最好先問問對方另一半的職業再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與大陸國情特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明確規定,大陸地區乃指台灣地區以外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國人在大陸犯罪,仍應受我國處罰。

 法界人士認為,楊姓台商應了解我國對大陸通姦仍有追訴權,才會跨海將證物帶回台灣提告。此外,採台灣司法途徑控告通姦,也將有利於日後進一步向法院訴請離婚。

 由於世界多數國家都已將通姦除罪化,如果通姦地點發生在大陸以外的其它國家,台灣管不管得著呢?答案是「無法可管」。

 因為依刑法規定,國人在國外犯罪,除了外患、內亂等特定罪嫌外,必須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亦罰之的條件,才能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但我國通姦罪本刑最多一年,所以不論當地處不處罰,都不符台灣法律的要件。

 以鄰近的日本為例,日本在二次大戰後已將通姦除罪化,若一對台灣夫妻旅居日本經商,而妻子卻在日本與人通姦,丈夫即使返台提告,勢必會被檢方以行為不罰為由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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