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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會小情郎 二審逆轉無罪
世界日報 2008/10/18
【記者何祥裕台北18日電】陳姓男子懷疑40歲的妻子勾搭小她14歲的男人,雇徵信社跟監,果然在賓館發現2人衣衫不整而告上法院;一審原判刑3月,但二審認為2人在賓館房間衣衫不整,頂多是「交情匪淺」,無法證明通姦,因而改判無罪定讞。
據了解,台北縣陳姓男子與林姓妻子結婚多年,去年中旬發現妻子經常開車外出,甚至連家都沒回,懷疑妻子不貞,於是雇徵信社人員跟監,去年7月,陳兩度發現妻子與曾姓男子(26歲)到新莊一家汽車旅館過夜。
過沒幾天,徵信社人員監控到林女又與小情郎私會,於是一路跟監並通知陳姓男子,陳立即找警察到賓館抓姦,並從門縫中看到兩人全身赤裸;陳氣急敗壞企圖破門,林女與情郎則輪流擋門穿衣服,徵信社人員伸手打開門拴時,還被曾姓男子咬了一口。陳姓男子控告曾姓男子與妻子涉嫌通姦與傷害,檢方認為雖然沒有通姦的直接證據,但2人3度到賓館,抓姦時曾姓男子正在洗澡,林女也全身赤裸,認定2人通姦;一審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兩人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但到板橋地院合議二審時逆轉。合議庭認為,雖然兩人第3次在賓館被抓姦,雖然2人衣衫不整,僅能認定2人「交情匪淺」,不只是「普通朋友」,因而改判2人無罪。曾姓男子咬傷徵信社人員的部分,則判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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