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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要告就告 情婦判賠200萬
自由時報 2008/11/12
〔記者阮怡瑜、湯世名/彰化報導〕8年前,彰化縣和美鎮林姓女子僅16歲,卻與工作的快餐店老闆發生婚外情,還產下一女,兩人姦情被老闆娘發現後,卻還繼續通姦,並再度懷孕,林女甚至反嗆老闆娘「要告就去告」,老闆娘心靈飽受折磨,對林女提出2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彰化地院11日判准。
根據快餐店附近鄰居表示,詹姓老闆娘與老闆原本感情融洽,夫妻合開快餐店生意相當好,不過婚外情東窗事發後,女店員多次到快餐店吵鬧,甚至驚動轄區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老闆娘身心俱疲下,2個多月前已停業,並傷心的搬走了。
地院判決指出,快餐店老闆在89年與當時年僅16歲的女店員發生婚外情,不倫戀持續至95年,林女產下一女,直到今年3月,有人向老闆娘「告密」,2人姦情才被發現。想不到,林女仍繼續與老闆交往,甚至還在今年4月再度懷孕。
老闆娘向法官表示,林女完全無悔意,反常以簡訊騷擾她,並向她嗆聲,指當年是老闆逼她發生關係、要告就快告,甚至曾帶著2歲的私生女到快餐店大鬧,並丟下女兒在店裡就離開,林女「打人喊捉賊」行為,讓她身心遭受極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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