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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狂戀舊情人 紅杏不算出牆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8.12.24
台北縣張姓女子前年透過電話、簡訊和即時通,與卅年前的男友再續前緣,她的丈夫向兩人求償一百五十萬元,板橋地院法官認為,兩人以文字互訴情愫,還不足以認定違反公序良俗,且夫妻曾經和解,駁回她丈夫的請求。
張姓女子的丈夫邵姓男子今年初向法院起訴主張,他與妻子結婚廿多年,而蕭姓男子與妻子在卅年前是情侶。去年初他太太前往大陸工作,他整理家務時意外發現太太竟然與蕭姓男子舊情復燃。
邵姓男子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包括妻子與蕭姓男子出遊合照、妻子穿內衣在飯店內的獨照,以及兩人露骨的即時通對話內容,包括「開始著手我們的家園」、「此時大陸行是不錯的時機」、「退出家庭的緩兵之計」等,甚至還有兩人「愛來愛去」的對話。
邵姓男子認為自己戴綠帽,因此向妻子與外遇對象蕭姓男子求償一百五十萬元。不過,張女否認與前男友通姦。
她還說,丈夫得知此事後,曾對她與前男友提出通姦告訴。她不想爭端繼續下去,付給丈夫五十萬元和解,丈夫也同意撤銷告訴,沒想到竟然二度提告。
法官審理後認為,兩人在九十五年六月到十二月間透過言語文字互訴情愫,時間僅維持半年,並無證據證明兩人有通姦或其他違背婚姻契約的行為,因此難以認定這種行為違背社會上的公序良俗。再加上邵姓男子去年初向妻子及蕭姓男馬提出通姦告訴,雙方以五十萬元和解,並簽下和解書撤回告訴,代表他放棄刑、民事追訴權利,因此判決駁回求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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