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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GPS查老公 檢認定不算妨害秘密

自由時報 2010/06/03

「維護婚姻純潔的必要手段」

〔記者鮑建信、方志賢、林慶川/綜合報導〕

夫妻若懷疑另一半有外遇,而在他(她)的車上偷裝GPS衛星追蹤器來監控其行蹤,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陳姓婦人懷疑施姓老公有婚外情,僱請徵信社在轎車底盤安裝GPS衛星追蹤器,被丈夫指控她涉嫌妨害秘密罪;但高雄地檢署認為,陳婦此舉是為維護婚姻所做的「必要手段」,不是「無故」竊錄,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獲知不起訴的結果,施姓男子表示,夫妻難免爭吵、糾紛,當時的不愉快已事過境遷,既然檢方結案,他也不再追究,不想多談了!

不是「無故」竊錄 罪證不足不起訴

據了解,去年八月,陳婦因懷疑老公施某另結新歡,遂僱請徵信社人員在施的自小客車底盤安裝具有監聽、錄音功能的「GPS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涉嫌竊錄其夫在車內談話秘密。

同月廿五日,因該車送往車廠檢修,被維修人員發現,施某才知自己被老婆盯上,遂控告妻子涉嫌妨害秘密罪。

陳婦應訊時坦承委託徵信社人員安裝追蹤器,為的是要掌握老公開車的行蹤,但沒有竊聽和錄音功能,實際上她也不清楚該裝備有何功能,否認犯行。

承辦檢察官指出,扣案追蹤器經送調查局鑑定,發現該裝備遭受不明外力敲擊毀損,但應具有電話傳送、定位功能;至於有無監聽功能,因毀損且無對應操作說明資料,無法進一步檢測。

檢方又說,刑法妨害秘密罪是指行為人「無故」以設備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但夫妻互負婚姻純潔之義務,婚外情也被法律所禁止,只要有合理的懷疑,縱使對私領域有所侵害,仍應認為是為維護婚姻純潔而做出的必要手段。

且依一般經驗法則,追查婚外情都以秘密方式進行,且證據取得極為困難,而陳婦透過徵信社,確實查得其夫涉嫌通姦(檢方偵辦中)等行為,並基於維繫婚姻關係而安裝追蹤器,係事出有因,有正當理由,不能算是「無故」。

此外,追蹤器裝在底盤並非在車內,且調閱施某涉及通姦案的卷宗,也未發現陳婦竊聽、竊錄所得資料,於是處分不起訴。

法界看法兩極 整形醫黃維林就被訴

法界人士則表示,檢方認為陳婦安裝「追蹤器」有正當理由,固然有其依據,但也有人持反對見解,認為有商榷空間。

舉例來說,近年引人矚目的藝人王靜瑩與前夫陳威陶的竊聽案,兩人因為打離婚官司交惡並互告,前年十月十八日王靜瑩在車上與母親、江姓友人談論與陳威陶間的糾紛,不久王就收到陳發出一通「你再罵我看看、再污辱我看看」的簡訊。

王靜瑩懷疑車內的談話被竊聽,最後在車內發現裝有監聽功能的汽車防盜器,陳威陶因而被檢方起訴(今年五月中旬王已撤告)。

此外,捲入「醫生掉包癌症組織以詐領保險金」案的整形美容醫生黃維林,因外遇被老婆抓姦在床,老婆不僅私下提光存款、還將豪宅變現報復,黃遂委託徵信業者非法竊聽老婆電話,並在她車上裝衛星追蹤器,原本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料警方偵辦一起槍擊案時,意外查到這名徵信業者開設地下徵信公司,且為客戶監聽跟蹤,黃維林也因而吃上妨害秘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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