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6/24〔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王姓男子手機中存有林姓婦人全身赤裸影片,王妻憤而提出通姦告訴,台北地檢署偵查時,林婦辯稱是拍藝術照獲不起訴,王妻提再議;高檢署發回再查後,檢方認為王某並無拍藝術照能力,加上雙方對話過程根本沒提到拍照,女方還大秀內褲花色給男方看,改依通姦罪將兩人聲請簡易判決。 手機拍的 檢方認定是幽會 案件發回續查後,另名承辦檢察官重新勘驗影音檔案,認為54歲林婦拿著好幾件內褲擺姿勢、秀花色,最後還脫下內褲。 檢察官據此認為林、王兩人應該是非常熟悉,加上58歲的王姓男子是以畫質普通的手機拍錄下林婦的裸體,研判是兩人幽會後留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