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0.09.26 「我把你當父親看,願意付扶養費」,這句傷人的話,讓桃園縣王姓榮民氣得向外遇生子的嫩妻求償,因告太慢而敗訴,但嫩妻「願付贍養費」的承諾,法院判有效、得照付。 桃園地院調查,王姓榮民(76歲)4年前赴大陸迎娶比他小31歲的趙姓女子,結婚不久,王姓榮民就因病無法行房,嫩妻難耐寂寞,2年前外遇生子,王姓榮民苦水往肚裡吞,沒跟親人講,也沒提告。 去年底,二人談到離婚,趙女說出「我把你當父親看待,每月願付1萬元扶養費養你」,但她事後黃牛,讓王姓榮民很受傷,以嫩妻妨害家庭,打民事官司求償50萬元。 法院認定他二年多前就知道妻子通姦,如今才提告,已超過6個月的刑事告訴期限及損害賠償2年的請求權時效,讓他官司敗訴,不過法官認定嫩妻答應的每月1萬元贍養費有效,判嫩妻得照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