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蘋果 2010/11/21 42歲的曾姓男子妻子控告,前年8月至今年12月,丈夫多次和沈姓女子發生性關係。沈女坦承兩人發生過5次性行為,但曾男向法官表示,自己患有糖尿病,常常不舉難勃起,從未真正和沈女進行「插入」行為,兩人僅止愛撫。曾妻也承認老公的確「常常不行」,檢方因此認為不構成通姦要件,處分不起訴。 北檢指出,男女必須有姦淫行為,意指生殖器接合才算通姦。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若生殖器未插入即達未接合,屬於未遂犯,但通姦和相姦罪並不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