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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離婚未依約付生活費 可興訟

蘋果日報 2008/11/22



讀者JANE:



我與前夫於二○○一年五月離婚,離婚協議書註明兒子監護權歸我,前夫要按月付生活費,但沒註明付到何時。今年二月,他與別的女人同居,我請他立同意書付生活費,給兒子、女兒每月三萬元,付到二○一四年七月止,如不付生活費,兒子改母姓。前夫及兒子在同意書上有簽名,但沒有見證人,兒子明年大學畢業,還沒當兵,如果前夫不付生活費,可否至法院提告?



後來前夫又說生活費要減半,兒子要求立同意書簽名,前夫拒簽字,但口頭答應,我們有錄音存證,如果前夫不支付生活費,兒子可否拿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及後來的錄音,控告前夫?兒子可否事先聲請拋棄父親所有的財產與所有的債務?



律師楊擴舉答:



由於讀者的前夫與兒子都在該份同意書上簽名,因此契約已經成立,如果讀者前夫不依約支付生活費,而讀者的兒子已成年,就可以由兒子直接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約的民事訴訟。如果兒子尚未成年,則可以由讀者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兒子提告。



可先寄存證信函



建議讀者可先對前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依約支付生活費,若前夫不理,讀者或您的兒子便可以今年二月簽的同意書,加上後來的錄音存證錄音帶,向法院要求前夫履行承諾。另外,因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而讀者的前夫尚健在,無法辦理拋棄繼承。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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