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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與小明是同班同學,平日兩人是好朋友,且都喜歡上網。一日兩人在學校因細故吵架,小華回家後越想越生氣,想到兩個人在網路上都有不少認識的人,於是連上網站,在 BBS站上匿名張貼文章誹謗小明,說小明是個小人、偽君子,又將這篇文章透過 Email廣發給其他人,請問小華有何法律責任?



解析



(一)民事責任

  小華在 BBS站張貼文章罵小明,破壞小明的名譽,因此在民事責任上,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法規檢索查詢含有「名譽」的條文內容,來瞭解關於侵害「名譽」在民事上應該要負何種責任。

  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小明可以請求小華賠償相當之金額,以作為其名譽損失的補償。



(二)刑事責任

  小華在 BBS站張貼文章誹謗小明,罵他是偽君子,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法規檢索查詢含有「誹謗」的條文內容,來瞭解關於「誹謗」的法律規定為何。

  按刑法第 3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此本案例中小華已經觸犯了誹謗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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