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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外籍配偶遭虐待 離婚怕被遣返


自由時報 2009/02/18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小紅是外籍配偶,嫁來台灣6年,與先生育有一唐氏症兒子,為此先生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辭。

小紅不堪辱罵想要離婚,但她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將看不到兒子。因為小紅剛拿到長期居留證,所以她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她辦理身分證?她可不可以自己去辦?她對於台灣法律不甚了解,也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不知該如何是好?

賴淑玲律師詳解:

先生經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詞,對小紅已經構成精神虐待,所以小紅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果小紅離婚的同時取得兒子的監護權,則小紅還是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並且在法定時程內辦理身分證,居留權利將不受離婚的影響。

小紅辦理身分證時,需要由依親對象(即配偶)出具保證書,但如果先生無故不替小紅出具保證書,小紅得以另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當她的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只不過目前移民署對此條文採取限縮解釋,一定要申請人提出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才准許申請人更換保證人,這種解釋其實不一定合乎條文的精神,有必要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透過行政法院的判決來做出合理的解釋。

小紅如果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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