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讀者李小姐問:
我今年二十二歲,我與父親、繼母住一起,房子是繼母所有,但向銀行貸款是我和二姐擔任保證人,從國中畢業工作迄今,薪水都被繼母拿去。如果我不拿薪水給繼母,而她又未繳銀行貸款,保證人有何責任?因為我將身分證、存摺、印章都交由繼母保管,如何要回來?我想搬出去住,但繼母說曾幫父親還債,要我還一百萬元才能遷出,我該怎麼辦?
律師蔡明和答:
由於妳繼母以現住房子向銀行貸款時,妳和姊姊是連帶保證人,如果妳繼母繳不出房貸,房子被拍賣後還不足繳清貸款,妳和姊姊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妳和姊姊名下的不動產就會被查封拍賣,如果你們沒有不動產,妳和姊姊工作的薪資就會被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每個月扣三分之一的月薪,逐月償還欠款至還清為止。
債務應由當事人償還
至於如何向繼母要回妳的身分證、印章、銀行存摺等個人物品,妳必須證明繼母有保管這些東西,然後再寄存證信函給繼母,要求她在期限內返還。如果繼母不還,妳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繼母返還保管物。
因妳有行動自由,當然可以遷出,如果繼母硬是不讓妳搬,可能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嫌。至於繼母為妳父親還債的部分,如果妳的父親還健在,這些債務應由妳父親償還,就算妳要幫父親還錢,也要請繼母提出借據才能憑據還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