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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3次房間 判3個通姦罪
自由時報 2008/09/15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傳出人妻南下劈先生至交案件,由於女主角連續3次劈腿的犯行,意外引發院檢對於通姦次數是否應以連續犯論處的爭議,最後二審合議庭法官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以「一罪一罰」論處,此判決也具有相當的警世意義。
本案經劈腿妻先生控告好友,新竹檢方偵結起訴後,一審簡易判決認定,林女連劈3次,屬於連續犯,在刑法上僅成立一罪,因此僅處以1次通姦罪刑責,判刑2個月。
然檢方收到判決書後,認為林女每次南下劈腿,都是「另行起意」,且時間地點不同,怎會「僅成立一罪」?因此不服並提起上訴。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這起妨害家庭案件,在徐某與林女相姦後,犯罪行為即已完成,且本案被告所犯3次相姦犯行,時間各相隔5天及9天,且在不同地點相姦,已難認為是在一密接時、地下接續為之的「集合犯」。
法官強調,徐某在每一次與林女發生性關係之際,均非出於彼此將來會再反覆發生相姦行為之意,而均係臨時起意,因此原審認定被告3次相姦犯行,於刑法之評價上,若僅成立一罪,並不恰當,而檢察官以相姦罪非集合犯,而應論以數罪併罰,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成立3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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