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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種草莓 嫌妻不好 不准離

自由時報 2011/01/05〔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鄭姓男子認為與妻不合,向板橋地方法院訴請離婚,但其妻懷疑丈夫是因出軌才要離婚,並提出丈夫與業務對象蔡姓女子的一封「種草莓」曖昧簡訊為證;法官認為,雖無法證明鄭某和蔡女有通姦行為,但兩人在「種草莓」事件爆發後,仍親密挽臂、依偎出遊,顯見關係非比尋常,至少已發展至「肌膚之親」程度,遂駁回鄭某之訴。

簡訊露餡 法官不准離

這個關鍵簡訊內容是「你這個大壞人,把人家脖子種個很明顯的草莓,怎麼辦啦!啊…你完蛋了你」。據查,種草莓簡訊爆發後,鄭某的陳姓妻子向士林地院提告,要求蔡女賠償精神損失,法官審理後判決蔡女須賠30萬元;而鄭某提出的離婚訴訟,板橋地院法官認為,兩人的婚姻若發生破綻,也是因鄭某外遇所致,他應負主要責任,故作上述判決。

擔任資訊產品製造廠研發主管的鄭某主張,94年結婚,因妻個性主觀,不願接受別人意見,兩人常爭執,夫妻雖同住一屋簷下,卻形同陌路,如此痛苦不堪的婚姻,實無法白頭偕老。

鄭某還說,他因工作壓力大而疲憊不堪,妻卻不體諒,常要求行房,他若不從,妻會大發雷霆,最後他不得不假藉身體不適,才獲喘息空間,兩人婚後行房的次數屈指可數,如果在一起,也是遭強迫。

任職某銀行的陳女反駁,婚後感情融洽,前年9月初丈夫突以個性不合堅持離婚,她感到莫名、痛苦不已,後來發現丈夫手機裡有一封種草莓的曖昧簡訊,當下立刻傳送到自己與朋友的手機,並拍照存證。

陳女說,當時丈夫承認確有外遇,她才知丈夫為何苦苦逼她離婚,但她仍愛丈夫,因此同意重新開始,於是兩人到法國旅遊。

回國後丈夫也開誠布公地聊外遇過程,並承認與外遇對象在陽明山車上種草莓,丈夫還保證不再與第三者聯絡,但卻又被她同事撞見他帶著第三者在婚紗店逛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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